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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找遊民偽裝父親身分詐貸8百萬 氣得爸爸告上法院

  • 發布單位:蘆竹區戶政事務所
  • 分  類:戶政新聞
  • 發布日期:112-04-13

內容摘要:
嘉義市李姓男子在鄭姓友人慫恿下拿取李父權狀、印章、身分證等,尋覓江姓遊民以每次1千元代價假扮李父,找不知情鄭姓金主借款,偽簽本票並設定抵押,以這手法前後5次共詐得800萬元;欲故技重施,因李男申請印鑑太過頻繁,戶政人員查覺有異,向李父查證才知道名下房地已被李男拿去設定抵押,氣得提告。嘉義地院以共同犯偽造有價證券罪,鄭男、李男、江男分別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4年、2年,可以上訴。
李男曾受僱於某窗簾行和時任店長的鄭男相識,2020年5月初鄭男得知李父名下有多筆房地,竟心生貪念,和李男籌畫,計畫找人假扮李父,再持房地向金主辦理抵押借款,詐得款項平分花用。鄭男先於網路尋找不知情邱姓代書佯稱李父要以房地貸款幫李男創業,代書不疑有他介紹鄭姓金主洽談借款事宜。另鄭男到嘉義市火車站附近覓得年約70歲江姓遊民,約定與李男假扮為父子帶到金主前取得信任,於貸款資料上簽名用印,每次可獲得1千元不等酬勞。李男持父證件、印章到戶政事務所以代理方式順利申請印鑑證明,與身分證、權狀等資料交由金主辦理抵押貸款經地政機關設定完成,李男再將權狀、印鑑等放回原處。
2020年5月15日、5月29日、6月19日、6月30日、7月24日,3人利用這手法,前後5次共詐貸800萬元。同年8月28日,食髓知味欲故技重施將目標鎖定李男的祖父名下房地,被戶政人員查覺李男代理申請印鑑證明太過頻繁,向李父求證,才發現詐貸情事,李父將3人告上法院。
法院審理時,3人坦承不諱,鄭男律師以年輕識淺、坦承犯行等酌減其刑,但法官認為本案犯罪構想是由鄭男提出,且5次詐貸款項李男分得50萬元,江男5,500元,扣除相關費用利息後651萬4,500元都被鄭男取走,事後又沒有賠償分文,犯罪情節非輕。
法官審酌,鄭、李2人為貪圖不法金額,以告訴人李父的不動產作為擔保來騙取貸款,並找遊民江男來假扮李父,分工縝密,計畫性犯罪。為達不法目的,偽造本票、文書,並向政府機關行使,損害告訴人、債權人、地政及戶政機關,破壞社會交易秩序和政府部門公信力,造成債權人財產損失,也因此興訟,耗費司法資源。本案觸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加重詐欺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等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由偽造有價證券的重度行為所吸收。兼衡至今沒有和解、智識程度、家庭、婚姻、職業、收入等情狀,量處共同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說明與分析:
申請人:
1.當事人。2.法定代理人。3.受委任人。
應備證件: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親自辦理者:
(1)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原登記之印鑑章。
(2)但在國內曾設有戶籍國民旅居國外、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未請領現行國民身分證者,繳驗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法定代理人辦理者:
(1)法定代理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
(2)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原登記之印鑑。
(3)法定代理人有數人,由其中一人代為申請者,並應附繳其他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委任書或同意書。

委任他人辦理者:
(1)受委任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及委任書(委任書須由委任人)、授權書或同意書(如僅由法定代理人之一方代理者,應出具另一方之同意書)。
(2)委任人原登記之印鑑、委任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注意事項:
1.當事人在國外委任辦理者,其委任書或授權書,應經我駐外使館或代表處、辦事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並應載明辦理種類及請領份數。
2.在營軍人得由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3.矯正機關收容人得由矯正機關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矯正機關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4.意識清楚之重大疾病患者或不能行走者,得檢具醫師或村(里)長之證明書及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5.在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之病患,得由醫療機構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指定隔離治療機構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6.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辦。
7.隨船航行之船員,無法取得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得向其隸屬船舶公司或代理行取得證明書後委任他人代辦。
8.當事人出具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9.當事人得申請於印鑑證明上載明申請目的。
10.附繳身分證明文件說明:
(1)身分證明文件: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2)入國證明文件:指入國證明書或入國許可證副本。

受理戶政事務所:
1.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2.已建置印鑑數位化系統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由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詳情請洽詢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歡迎民眾多加運用本所線上預約措施,節省等待時間,若有其他關於戶籍登記相關業務,歡迎來電洽詢03-3226227。

-印鑑其他相關規定-
●印鑑章規格:
1.印鑑章印面之長、寬或直徑須1公分以上未逾3公分,且不得使用原子章或橡膠等易變形材質。已申請登記之印鑑,不適用前揭規定。但申請印鑑變更時,印鑑章印面應依前揭現行規定辦理。
2.申請登記之印鑑以一種為限,並應使用戶籍登記之姓名,且不得加刻圖騰。

●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期限:
1.當事人得於印鑑登記申請書、印鑑變更登記申請書及印鑑條上載明印鑑登記之有效期限。
2.戶政事務所於有效期限內核發之印鑑證明,其使用期限及效力由各需用機關(構)自行審認。

●印鑑登記、變更或廢止登記:
1.申請人:
當事人親自為之。但無法親自為之者,得依「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第6點規定委任他人辦理。
2.印鑑遺失或毀損,應填具印鑑變更登記申請書或印鑑廢止登記申請書,辦理變更或廢止登記;辦理變更登記者,應另填具印鑑條並繳交印鑑章。
3.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登記之印鑑當然廢止:
(1)死亡或經死亡宣告。
(2)經撤銷或喪失國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亦同。
(3)遷出戶籍地。但戶籍遷出國外或在已全面建置印鑑數位化系統之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之遷徙者,不在此限。
(4)當事人指定之有效期限屆滿時。

-切勿以身試法-
本案印鑑證明係以出具委任書辦理,戶政機關於受理委任申請時,除會調閱委任人之入出境資料外,亦會核對委任書上印鑑章是否與留存戶所的印鑑卡一致,如戶政機關仍有事實認定之疑義時,將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調查事實及證據之規定,本於職權審認該受託之代理人之資格,調查其他相關證據,不限於受委任人已繳驗之書面委任書,並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行政程序法第 43 條規定參照),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本案亦是因為戶政人員的機警,方得以發現詐貸之事情,但仍再次提醒民眾,應妥為保管自身的印鑑章及身分證,且呼籲民眾切勿偽造委任書且不可擅自冒名領取,偽造文書刑責得不償失,勿觸法網!!

印鑑證明存廢的探討:
印鑑證明的存廢一直是學界、產業界及公部門探討的議題之一,因臺灣自日據時期開始就有印鑑證明的制度,其主要用途是作為民眾在辦理財產(或重要資產)取得或轉移或變更時,作為辨識當事人人別及確認辦理真意之依據。惟因時代科技的進步,偽刻印鑑章容易且難以肉眼辨識其真偽,且亦常有偽冒領印鑑證明書的情形,查詢司法院裁判書系統,以「印鑑證明」為關鍵字約有92,877筆裁判書,故從六十年代就有廢止印鑑證明之研議,然因核發印鑑證明制度行之已久,若廢止涉及牽連層面甚廣,故最終皆無疾而終。

地政機關之印鑑證明替代措施:
地政印鑑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