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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為我國國民之配偶於婚姻關係消滅後其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可否比照外籍配偶之規定辦理。

  • 發布單位:蘆竹區戶政事務所
  • 分  類:國籍業務案例分享
  • 發布日期:107-08-30

問題分析:
A女為我國國民之配偶,其夫於95 年歿並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曾參加國內政府機關所開設之課程累計達118 小時,並開立上課時數證明,可否認定此為具備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之文件。

處理過程:
按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第3 條第2項第2 款規定:「依本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請歸化或曾為中華民國之配偶, 於婚姻關係消滅後,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者;72小時以上之證明」本案A女符合上開之規定,可認定為具備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之文件。

處理結果:
本案A女可於具備其它符合申請準歸化國籍條件後至居留地戶政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