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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科太太被目擊進行離婚調解 律師解釋跨海離婚難處理

  • 發布單位:蘆竹區戶政事務所
  • 分  類:戶政新聞
  • 發布日期:110-11-25

內容摘要:
百萬YouTuber理科太太和老公結縭5年,3日週刊報導離婚,她2020年10月帶兒子返台,老公則繼續留在美國工作,據傳他不只一次拒絕回台,理科太太經過多次挽救,最後心死提離婚,並已經進入調解程序。有律師透露跨海離婚的案子會進入到調解程序其實很常見,如果調解無法達成共識,接下來就會進入訴訟程序。
據了解,一般在台灣登記的結婚,若是雙方對於離婚條件有共識,可以藉由協議的方式離婚,若是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才需要透過法院辦理,不過也有跨海離婚時才會發生的特殊狀況。
對此律師李昭萱表示,跨海離婚的案子會進入到調解程序其實很常見,因為若是有在台灣登記結婚、且想離婚的雙方已有共識,原本可透過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書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但因為這種離婚方式必須要雙方親自到場辦理,所以像理科先生不在台灣、無法到場的情況,那就只能透過法院程序離婚。
說明與分析:

離婚登記
辦理離婚登記之方式如下:
1.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申請人:
兩願離婚:
(1)雙方當事人。
(2)受委託人:有正當理由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得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或其他離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雙方均不申請時可由利害關係人申請)。
應備文件:
(1) 離婚協議書(應有2人以上之成年者證人簽名或蓋章)、離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正本)、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
(2) 雙方當事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
(3) 與大陸地區人民協議離婚書件(含委託書)須經海基會驗證,法院判決離婚須再經我法院裁定認可。
(4) 國外離婚者,書約及譯本須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協議離婚經加註「符合行為地法」之字樣,得單方申辦。如係外文者並應翻譯為中文,經我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如委託代辦時,授權或委託書亦應經駐外使館處驗證。
(5) 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可委託辦理,另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簽名(或印章)。
注意事項:

(1)未成年人離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2)兩願離婚,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始生效力。
(3)離婚登記經法院判決(調解或和解)確定者,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之2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4)辦理離婚登記者,冠姓之任一方須回復本姓。
放開手,又是全新的開始
本所於官網及民眾等候區自我檢表放置處,提供離婚登記自我檢查表(如附件1),詳細列載應備文件及應注意事項,溫馨提醒民眾,另辦理登記完竣,主動提供離婚後相關機關資訊並製作宣導小手冊(如附件2)放置各櫃台旁提供民眾參閱,未來將持續陪伴民眾每個階段的喜怒哀樂,本親切熱忱的精神為民服務。
歡迎民眾使用本所線上預約措施,節省等待時間,若有其他關於戶籍登記相關業務,歡迎來電洽詢03-3226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