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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50年被通知「身分證重號」,想到要改就苦惱。

  • 發布單位:蘆竹區戶政事務所
  • 分  類:戶政新聞
  • 發布日期:109-10-14

身分證字號應該是獨一無二的,但桃園有一名婦人,最近被通知身分證字號重號,而「撞號」的人長住美國,最近在外館要辦護照才發現,身分證字號重複了,因此戶政單位通知桃園婦人必須改!但她認為,既然對方長期不在台灣,也沒使用身分證字號,改號影響性相對小,應該對方改才對。
原來跟顏小姐重號的人長期住美國,預計11月返台,在外館要辦護照,才發現身分證字號重號。而顏小姐50年前,從花蓮搬到台中時,戶政人員抄錯她的身分證字號,第5碼原本是2,被寫成7,戶政系統民國80幾年後數位化,一直也沒發現就用到現在,顏小姐認為,顯然對方已經不住在台灣幾十年,應該由她來改號比較容易。 投訴人顏小姐:「(兩週時限到)變我被強迫(改號),那我何辜呀?我的損失誰來賠償?我的時間損失誰來賠償?」
對此,戶政司表示,既然是當年的戶政人員抄錄錯誤,可以協助通知更正,甚至強調,可以由戶政事務所居中協調,看看遠在美國的當事人願不願意改,讓重號事件有機會順利落幕。

本所說明: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7-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統一編號有重複或錯誤之情事,經戶政事務所查明屬實者,應即通知應更正之當事人重新配賦或更正。重新配賦新號者,得自行挑選號碼。經通知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得逕予配賦新號或更正,於登記後通知其換領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統一編號重複當事人之一方自願重新配號,得予以重新配賦;雙方當事人均無意願重新配號,戶政事務所應更正配賦在後者;無法分辨配賦之先後,應更正出生在後者。」
按上述規定,可窺知新聞中之顏小姐應為配賦在後或出生在後者,故戶政事務所依規定通知重新配賦新號,另當事人提出身分證字號因抄錄錯誤一直沿用至今,倘經查證確為誤錄,應辦理更正。惟無論更正或重新配賦統號,後續各類文件之異動皆對當事人造成困擾,可善用各項跨機關通報服務以減少當事人往來奔波之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