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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無效! 女大生懷孕想報戶口 校車司機協助假結婚23年

  • 發布單位:蘆竹區戶政事務所
  • 分  類:戶政新聞
  • 發布日期:108-04-12

新北市一名蔣姓男子,23年前擔任專科學校校車司機時,結識一名利姓女大生。利女表示自己懷孕了,想報戶口但不知道該怎麼辦。於是蔣男便與利女辦理結婚登記,兩人並無公開儀式,也無婚姻之實。事隔多年後,蔣男提起婚姻無效之訴,新北地院判決婚姻無效。
蔣姓男子表示,30多年前離婚後,他於中國海專(現更名為「台北海洋科技大學」)擔任校車司機。1996年,利姓女大生長期搭乘校車,座位就在他隔壁,兩人因此常有互動。後來利女表示她懷孕了,不知道該怎麼辦。蔣男便陪她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讓利女的孩子得以申報戶口。
蔣男表示,他們並沒有辦理任何公開儀式,也沒有同住或是任何婚姻之實,甚至結婚證書上的證婚人、介紹人都是他虛構而來的。辦理結婚登記後,利女便再也沒有和他聯絡。蔣男認為,當年他只是讓女大生可以申報戶口,因此婚姻應屬無效。
蔣男女兒表示,她完全沒有聽說過父親再婚,父親也沒有舉辦過結婚典禮。直到最近法院通知開庭,她才從父親口中得知此事。新北地院多次傳喚利女,但她都不曾出庭,也沒有提出書狀表達意見。法院認為蔣男與利女並無嫌隙,沒有誣陷利女的必要,同時根據蔣男的結婚登記資料,及蔣男女兒證詞,認為蔣男證詞足以採信,判定此婚姻並不具備合法效力,因此認定婚姻無效。

本所說明:
本報導內容其時空背景應於民國85年左右,依據當時民法第982條 :「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其婚姻生效要件為須公開儀式、有2名見證人在場,待儀式完成婚姻即生效,又稱儀式婚;倘至戶政事務所完成結婚登記,即可推定已結婚,其推定效力又可舉證推翻,以致儀式婚常發生重婚或毀婚之弊端。
遲至96年5月23日立法院將行之多年的「儀式婚」制度,一舉全面改採「登記婚」,並於隔年全面施行,現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按本國民情,結婚應宴客之觀念仍所在多有,但別忘了填妥結婚書約,並請2名知悉新人有結婚真意且具有行為能力之證人於其上簽名,並請新人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才是法律認定之有效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