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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當給紅包的人!他完成跨國同婚「大秀配偶欄」 直呼:不用再飛來飛去

  • 發布單位:蘆竹區戶政事務所
  • 發布日期:113-03-19

內容摘要:

台灣的《同婚法》在2019年上路,並於去(2023)年初再擴大承認「跨國同性婚姻」,更通過了同性伴侶「共同收養」子女的修正案,至今已有不少人完成跨國同婚,步入人生下一個階段。來自香港的馬修,日前和身為台灣人的同性伴侶「亨利」,到台北的戶政事務所,進行結婚登記,只見亨利在完成所有流程後,大秀身份證上的配偶欄,終於不再是空的,且之後舉辦婚宴也不再是給紅包的人,而是負責拿紅包的,此外,亨利也坦言,婚後的最大感想就是「不用再飛來飛去」,讓馬修能依親居留在台灣,這讓亨利十分開心。

來自香港的馬修,日前在個人的YouTube頻道上分享喜訊,要和台灣男友亨利登記結婚,只見兩人一大早就開始梳妝打扮,穿上正式服裝,一同走進台北的戶政事務所,並在結婚書約簽上自己的名字,隨著工作人員指示,馬修與亨利完成了結婚登記,步入人生下一階段。

馬修表示,在這當中,最讓他開心及感動的,就是亨利的配偶欄上不再是空的,他提到,香港的身份證和台灣不同,從頭到尾就只有持有者的姓名,沒有所謂的配偶欄,也沒有父母的名字,因此能看到自己的名字出現在亨利的身份證上,讓他相當感動,而亨利也是一樣的心情,還大秀身份證的背面給大家看配偶欄,閃瞎大批網友。

亨利還提到,在不久的未來,會和馬修舉辦婚禮,邀請雙方家長一同參與,而自己也終於不用再給紅包給新郎新娘,反而是要收來自各地親朋好友的紅包,這才讓他有真實感,否則一切就像是做夢般虛無飄渺。此外,亨利透露,在完成結婚登記後,最大的感想就是「不用再飛來飛去了」,指出未來馬修可以依親居留在台灣,不用花錢買機票就能見面,讓他相當開心。


說明與分析:

同性結婚登記

    申請人: 

1.    結婚雙方當事人。

2.    受委託人:有正當理由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得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

    應備文件:

1.    結婚書約: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規定:

相同性別之2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同法第4條規定,成立第2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方為有效。書約應載有結婚雙方當事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戶籍住址(國外居住地址)等相關資料,及2人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等相關資料 

2.    在國內結婚者,應附繳結婚當事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最近2年所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半身彩色照片各1張或數位相片。 

3.    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1)    國外結婚已生效後授權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授權委託書、受委託人(即授權書上所載之被授權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2)    結婚當事人為國內曾有或未曾設戶籍者,應檢附其護照或內政部移民署依法核發之居留證明文件。

4.    其他結婚證明文件:

(1)    在國外結婚已生效者(備註1、2),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加註「符合行為地法」之字樣,並得免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2)    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者(備註1、3),另應檢附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如外國籍者為未承認同性婚姻且為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人士(如下附圖),因無法在原屬國完成結婚登記,且無法向駐外館處申請驗證其原屬國核發之婚姻狀況證明,請檢附駐外館處核發之面談結果通知函(含原屬國婚姻狀況證明)。至婚姻狀況證明文件於原核發機關核發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3)    有關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辦理同性結婚,因涉及入境事由、面談機制及登記程序等整體行政管理措施,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

(4)    應備證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在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應備證件為外文者,應另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備註 1:

國人與同性婚姻合法國家或地區(目前中華民國、阿根廷、澳洲、奧地利、比利時、巴西、加拿大、哥倫比亞、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冰島、愛爾蘭、盧森堡、馬爾他、墨西哥、荷蘭、紐西蘭、挪威、葡萄牙、南非、西班牙、瑞典、英國、美國、烏拉圭、厄瓜多、哥斯大黎加、瑞士、智利、斯洛維尼亞、古巴、安道爾、愛沙尼亞等35個國家或地區承認同性婚姻合法)之外籍人士,得辦理同性結婚登記。2位外籍人士,如雙方均屬承認同性之結婚國家或地區者,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渠等得在臺辦理結婚登記。

◆備註 2:

國人與承認同性結婚國家人士(或者2位國人)於108年5月24日前在承認同性結婚國家結婚,其結婚生效日期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4條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第62條規定,須提供雙方當事人及2人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之結婚書約,由雙方當事人親自辦理結婚登記,以其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同性結婚登記之日為準。若為駐外館處函轉我國戶政事務所辦理請提供經驗證之「結婚書約」作為結婚文件,由雙方當事人於結婚登記申請書簽名(或蓋章),其結婚生效日期以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記日為準。又倘一方非為本國籍者,以經驗證翻譯中文之國外結婚證明,作為其婚姻狀況證明。

◆備註 3:

有關國人與未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之外籍人士及港澳居民,依行政院會商司法院等機關召開研商跨國同性婚姻相關事宜會議決議意見,得辦理同性結婚登記。

    受理戶政事務所:

1.    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2.    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申請驗證,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最後遷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或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3.    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但在國外結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駐外館處申請驗證,經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或於驗證後,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指定結婚生效日及線上預約:

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三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另歡迎民眾多加運用本所線上預約措施,提前預約時段以節省您等待的時間,若有其他關於戶籍登記相關業務,歡迎來電洽詢03-3226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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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慎擔任證人

借鏡新聞案例(5億高中生案)請審慎擔任證人唷!!

證人應具備之要件:

1.需已成年(年滿18歲)且未受監護宣告。

2.需確知結婚當事人有結婚之真意,且需親自於結婚書約上簽名或蓋章。

證人瑕疵之情況:

1.非屬完全行為能力人。

2.未確認當事人雙方有結婚之真意,直接簽名或蓋章。

3.非本人簽名或蓋章、假冒他人簽名或蓋章。

證人瑕疵之法律效果:

若當事人向法院申請且經法院判決確定無效後,將需辦理撤銷結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