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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修法補破網 虐兒親人限制調閱戶籍可由社政機關認定

  • 發布單位:蘆竹區戶政事務所
  • 發布日期:112-11-08

內容摘要:
過去在保護令失效後,兒虐、家內性侵施暴者,若為直系血親,因親權自動恢復,加害者可依法查詢被害人戶籍資料,繼續施暴或騷擾。衛福部原研擬修正家暴法補破網,限制經法院認證的家暴施虐者不得調閱被害人戶籍資料,經與各界討論後,今放寬至可經地方政府社會局處,依個案情況認定後,行文戶政機關申請註記,要求特定家庭成員不得調閱被害人戶籍資料。
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司法法制委員會今聯席審議家暴法修正案。立法委員洪申翰提出臨時動議,要求放寬限制查閱戶籍的對象,除經法院認證的施暴對象以外,可視個案情況由行政機關認定。
洪申翰表示,兒時遭性侵的受害者通報比率不高,若規定要取得「法院認證」才能禁止加害人查詢保護令,恐導致大量家內性侵受害者無法獲得保護,應打開由「行政機關」認定的大門,至於如何執行認定等細節,授權主管機關另訂辦法,但要在家暴法母法授權,才能提供保障。
立法委員范雲也指出,自己也曾接到陳情,直系血親是家暴加害者時,應禁止查詢戶籍資料,建議放寬認定標準,交由縣市家防中心或社會局處授權的民間專家會議評估者,即可向戶政機關申請註記,禁止直系血親不經同意查詢戶籍資料。
內政部戶政司則指出,戶政事務所同仁若接到民眾持判決書希望進行註記時,因判決並非直接禁止查詢戶籍資料,而是認定有家暴事實等,在文字認定上恐有疏漏,希望社政機關給予協助,指名限制閱覽對象為誰。
衛福部部長薛瑞元則說,家暴案件處理過程中可採納民間專家認定,但禁止查閱戶籍屬於行政處分,應交由行政機關執行較為妥適。
聯席會議審理後,修正家暴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為「被害人於未成年目睹或曾遭受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或性侵害行為者」,除加害者經法院判決有罪、依兒少權法規定停止親權及監護權者外,其餘個案亦可透過縣市主管機關(社會局處)評估,若認定行為人、直系血親知悉被害人戶籍資料對個人日常生活或人身安全有不利影響之虞時,不得申請閱覽被害人之戶籍資料。

說明與分析:
戶籍謄本申請規定
依據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申請人及應繳交證明文件分述如下:
申請人: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或受託人辦理。
應備文件: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親自申請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利害關係人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註:身分證明文件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臺灣地區定居證、中華民國護照等。

委託申請者,受委託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人出具之委託書,為確認委託人之真意,戶政事務所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六節之規定調查事實及證據,如可調閱檔存申請書核對委託人筆跡、以電話向委託人求證或請受託人提憑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等方式。
委託人為利害關係人者,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但有特殊原因致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有困難者,得繳驗影本,並應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及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委託書、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法令修正沿革:
為避免個人資料的外洩及近年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修訂,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經過3階段限縮申請人資格範圍的修法,其利害關係人演變如下表:
圖表

因應法令限縮申請人之申請範圍,故若民眾需要申請非配偶或直系血親(如兄弟姊妹)之謄本時,請務必取得委託書方能申請。後續亦將依相關規定及縣市主管機關之評估,如若認定行為人、直系血親知悉被害人戶籍資料對個人日常生活或人身安全有不利影響之虞時,將不得申請閱覽被害人之戶籍資料。
受理戶政事務所:
1.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2.網路申辦(電子戶籍謄本)
(1) 戶役政APP
(2) 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需自然人憑證),即可免費申辦電子戶籍謄本,可申請現戶全戶或現戶部分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容以申請人申請當時戶內狀況為準。
※需用機關可利用「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之「驗證電子戶籍謄本」功能,查核「電子文件檔案或謄本檢查號」,以確保電子謄本正確性。

※桃園市於民國113年1月1日起終止超商申辦服務,請民眾能多加利用「線上申辦」戶籍謄本作業。
※歡迎民眾使用本所線上預約措施,節省等待時間,若有其他關於戶籍登記相關業務,歡迎來電洽詢03-3226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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