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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出國外貼心小叮嚀

  • 發布單位:蘆竹區戶政事務所
  • 發布日期:111-04-06
  • 提供單位:民政局

一、如果您或您的親友出境超過 2 年,期間皆未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境者,依戶籍法規定,戶政事務所將於接獲內政部移民署的出境通報後,主動辦理您或您親友的戶籍出境遷出(國外)登記。
二、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遷徙登記時,如查明當事人確有出境情形,依事實認定原則,得不予受理其遷徙登記申請,但戶內人口出境未滿 2 年可隨全戶遷徙。
三、遷徙係事實行為,為免影響您的權益,當事人出境期間請勿辦理遷徙登記,如經查得人在國外顯係虛報遷徙,將依法撤回原戶籍地址。
四、當事人戶籍經辦理出境遷出(國外)登記,如欲恢復戶籍,須持中華國護照入境,始得辦理恢復戶籍登記,若為雙重國籍之國人持外國護照入境者,不得恢復戶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