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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請勿偽造、變造、冒用國民身分證,以免觸法。

  • 發布單位:蘆竹區戶政事務所
  • 發布日期:111-12-02
  • 提供單位:民政局

戶籍法第75條第1項及第3項明文規定: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