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歸化中華民國國籍應符合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

  • 發布單位:蘆竹區戶政事務所
  • 分  類:國籍業務案例分享
  • 發布日期:107-08-30


問題分析:
○○○女士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惟經查渠於色情場所從事「坐檯陪酒」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經裁處罰鍰繳納完畢。

處理過程:
按國籍法第3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者,須符合「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之要件,本案○○○女士涉嫌於色情場所從事「坐檯陪酒」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無法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

處理結果:
本案因不符「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之要件,應俟被查獲從事坐檯陪酒工作後3年內未再犯或罰金執行完畢,得認定無不良素行,得再重新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