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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媽是養女 表哥放膽娶表妹

  • 發布單位:蘆竹區戶政事務所
  • 分  類:戶政新聞
  • 發布日期:110-01-29

「我終於可以跟心愛的表妹結婚了!」42歲汪先生和36歲表妹楊小姐從小青梅竹馬,2年前譜出戀情,儘管一開始不被家人支持,2人查遍法條、族譜尋找結婚的一絲可能,赫然發現汪男母親其實是外公的養女,他與表妹並無血緣關係,2人終於能結成連理,也獲得家人們祝福。
「一開始確實有家人不能接受。」汪先生說,交往過程中有家人提出疑慮,但因為母親從小就有2對父母,不確定母親的親生父母、養父母是誰,所以愛上表妹後,他開始正視是否能與表妹結婚的問題,遍尋民法相關法條、族譜,最後終於找到外公外婆收養母親的證明,證實他與表妹並無血緣關係,放下心中大石,大膽向表妹求婚。
汪先生笑說,和表妹結婚好處很多,像是不用再認識女方父母,也不太會有婆媳問題,既然法律已經證明他們能夠在一起的,家族也少去很多意見,共同分享2人的喜悅。
「剛開始有嚇到!」三重戶政事務所主任陳世銘表示,近親結婚實務上並不常見,事務所也花了比平常多10倍時間向內政部、法務部確認,因汪先生母親是被外祖父母收養,符合《民法》第983條第1項第2款但書中「因收養而成立之旁系血親四親等親屬關係且兩人輩分相同」的法定要件,兩人終於有情人終成眷屬,很為他們開心。

本所說明:
按「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又同法第983條規定「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戶籍法」第47條規定「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認領、終止收養、結婚或兩願離婚登記之申請,除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外,不適用前項規定。」即結婚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記及不得違反民法983條,結婚才算生效。
又依「民法」第967條規定:「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同法第968條規定:「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從己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其依親等圖計算汪男與其表妹之關係應為旁系血親4親等,惟汪先生母親是被外祖父母收養,符合《民法》第983條第1項第2款但書中「因收養而成立之旁系血親四親等親屬關係且兩人輩分相同」的法定要件,因此兩人即可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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