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A女士受誤認為華僑之居留及定居,撤銷初設戶籍及重新辦理初設戶籍登記案

  • 發布單位:蘆竹區戶政事務所
  • 分  類:國籍業務案例分享
  • 發布日期:104-11-03

案例分析

一、 法律依據:

1.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復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第117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為之。」。
2. 國籍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
二、本案實際做法:
1. A女士於91年11月21日檢附僑務委員會核發載明「依據華僑身分證明書核發辦法第3條第4項核發」字樣之華僑身分證明申請居留及定居時,經內政部前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誤認為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致許可以無戶籍國民身分在臺居留定居及完成初設戶籍登記。
2.後經本所協助A女士補辦歸化國籍手續並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2年5月29日移署移外雅字第102008xxxx號處分書註銷933200xxxx號定居證。
3.復於102年6月11日以移署移外雅字第102009xxxx號函核發A女士臺灣地區定居證(統一證號:HBxxxxxxxx,許可證號:102xxxxxxxx);案經本所102年6月20日撤銷A女士(身分證統一證號:H27xxxxxxx)之初設戶籍登記,並重新辦理初設戶籍登記(身分證統一證號:H26x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