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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先生檢附經「苗栗地方法院裁定收養認可及裁定確定證明書」申請辦理與王先生之收養登記,並主張維持原來之姓案。

  • 發布單位:蘆竹區戶政事務所
  • 分  類:戶籍登記案例分享
  • 發布日期:104-11-03

案例:
  孫先生於O年O月O日檢附經「苗栗地方法院裁定收養認可及裁定確定證明書」申請辦理與王先生之收養登記,並主張維持原來之姓。
案例地點:本所 登記類別:收養及從姓登記
案例分析
一、 法律依據:
(一) 內政部101年6月26日台內戶字第1010231285號函略以:「按96年5月23日修正前之民法第1078條第1項規定:「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又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條規定:「關於親屬之事件,在民法親屬編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親屬編之規定;其在修正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二) 現行民法第1078條規定略以:「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三) 民法第1079條規定:「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二、案件之分析:
(一) 孫先生與王先生之收養認可係於民國86年5月26日裁定並經確定,其收養關係係成立於96年5月23日民法親屬編修正公布前,爰孫先生之從姓,自應依當時有效民法第1078條規定,從收養者之姓變更姓名為王○○,其長男孫○○須隨同變更姓氏為王○○。
(二) 日後倘有類此個案,應特別注意是否有民法親屬編前後法令之適用,以維戶籍資料之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