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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配偶西班牙籍A副教授以「特殊功勳」歸化國籍案。

  • 發布單位:蘆竹區戶政事務所
  • 分  類:國籍業務案例分享
  • 發布日期:107-12-05

問題分析:
依國籍法第9條第1規定:外國人申請歸化,應於許可歸化之日起,或依原屬國法令須滿一定年齡始得喪失原有國籍者自滿一定年齡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A副教授為國人之配偶,倘依國籍法第4條第1項規定歸化我國國籍必須放棄原屬國西班牙國籍,然因A副教授仍想保有原屬國籍,遂於107年元月初偕同夫人至本所洽詢歸化國籍相關程序。

處理過程:
A副教授任教於某大學西班牙文學系,其於73年隨夫人來台定居迄今已逾30年。A副教授提出創新西班牙語溝通式教學法,受到學界相當的肯定,同時應用於教育、經貿及外交。此外,全家積極投入社區童軍團,並藉由童軍團推動台灣與西班牙文化交流。經由本所同仁瞭解其事蹟後,主動積極協助A副教授依國籍法第6條及「歸化國籍有殊勳於我國者認定原則」辦理A副教授以「特殊功勳」歸化我國國籍。

處理結果:
A副教授終身奉獻教職、作育英才無數,也成為桃園市符合國籍法「特殊功勳」歸化我國國籍的首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