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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度修飾五官 美照辦證被打槍

  • 發布單位:蘆竹區戶政事務所
  • 發布日期:113-05-07

內容摘要:

美美的韓式風證件照盛行,但小心別修圖過度而被退件! 新竹縣竹北市戶政事務所統計,平均每月有二到三件國民身分證退件須重新辦理,有時引發民眾不滿抱怨,甚至發脾氣,令承辦人員委屈;戶政所提醒民眾拍攝證件照應注意兩大原則:不要配戴角膜放大片,也不要過度修飾原來的五官。

竹北市戶政事務所主任陳建淳表示,目前臨櫃辦理身分證件,都會人貌比對,照片與原貌相差太多,在系統上也會被篩選出來,尤其是修臉型和眼睛,提醒民眾注意拍攝證件照時,適度的修飾或美顏是可以的,但請不要戴角膜放大片,也不要過度修飾原來的五官,如臉型改變(圓臉、方臉修成鵝蛋臉)、眼睛放大、額頭髮際線迥異等。

民眾辦理護照時,雖然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不見得會檢查,但入出境通關系統會出現與原貌差距太大,必須重新驗證刷臉,在國外可能還會被請去小房間盤查而耽誤行程,破壞出國遊興。

陳建淳除了提醒民眾注意之外,也請攝影店業者協助了解客人拍照目的,配合相關規定提供服務,以避免後續衍生不愉快的經驗。


說明與分析:

申辦國民身分證

    申請人: 

1.    初領或補領:

(1)    年滿14歲者,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2)    未滿14歲請領者,應由法定代理人或由法定代理人

委託當事人直系血親尊親屬代為申請,當事人應親自到場核對人貌。

2.    換領:

(1)    由本人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但更換相片換領者,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2)    戶長親自或委託戶內人口辦理全戶或部分戶內人口之遷徙登記時,須同時申請戶內人口之換領國民身分證,不受前項須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之限制。


    應備文件:

1.    初領或補領:

(1)    年滿14歲者:

a.    本人印章或簽名。

b.    本人戶口名簿正本或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c.    本人最近2年內拍攝之符合規格(詳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如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請於上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後,5日內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身分證)。


(2)    未滿14歲者:

a.    法定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如法定代理人無法共同辦理,應由未到場之法定代理人出具同意書,交由另一方辦理。如法定代理人委託當事人直系血親尊親屬代為申請,由法定代理人共同出具委託書,受託人並應出具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如同意書或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b.    本人戶口名簿正本或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c.    最近2年內拍攝且符合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

2.    換領:

(1)    本人舊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未滿14歲者,需另提憑法定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如法定代理人無法共同辦理,應由未到場之法定代理人出具同意書,交由另一方辦理。】

(2)    最近2年內拍攝之符合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換領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以檔存相片影像檔製作國民身分證:

a.    由本人親自申請換領或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國民身分證。

b.    戶長親自或委託戶內人口辦理全戶或部分戶內人口之遷徙登記時,須同時申請戶內人口之換領國民身分證。

c.    因戶政人員作業錯誤致當事人須換領國民身分證。

d.    因行政區域調整、縣(市)改制、門牌整編或更正,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e.    相片影像檔建檔日期在二年內,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對人貌相符。

f.    配偶死亡委託他人換領國民身分證。

g.    因配偶、父母或養父母改姓、名或姓名,致當事人須換領國民身分證。

(3)    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具委託書、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注意事項

戶政事務所核對當事人容貌產生疑義時,當事人須另附其他有相片之證件或相關人證,以確定身分【視戶政事務所之認定】。

    受理戶政事務所:任一戶政事務所。

【持有舊式國民身分證尚未換領新式國民身分證,須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辦】


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現行藝術照片或美妝修圖照盛行,惟國民身分證係屬重要證件之一,其相片規格相較嚴謹,請民眾依據相關規定提供身分證照片,其重要規格簡摘如下:

1.    最近2年內所攝彩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眼、鼻、口、臉、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不得做數位影像的潤飾或補強,足資辨識人貌。

2.    直4.5公分,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薄光面紙相片一張,不得使用合成相片及鏡像相片。以頭部及肩膀頂端近拍,使臉部占據整張照片面積的70%~80%。

3.    眼睛必須張開且清晰可見,不得被頭髮遮蓋,呈現清楚臉型輪廓,不得側向一邊(似肖像畫形式)或傾斜,且臉型兩側、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需清楚呈現,相片不得修改。小耳症患者其頭髮可遮蓋耳朵輪廓。但臉型兩側仍須顯明,不遮蓋。

4.    配戴眼鏡者,眼睛須清楚呈現,不得有閃光反射在眼鏡上,且不得佩戴有色眼鏡(含有色隱形眼鏡及瞳孔放大片)。但視障者得佩戴有色眼鏡。確認鏡架未遮住眼睛任何一部分,應避免配戴粗框的鏡架,改配戴較輕巧之眼鏡。

5.    因宗教因素須戴頭巾者,相片人貌之五官從下巴底部至額頭頂端及臉部兩側輪廓,必須清楚呈現。

6.    相片必須單獨顯現當事人之影像,不得有椅背、玩具或其

他人之影像,臉部應無特殊表情且嘴巴合閉。

7.    當事人如係繳交數位相片,其規格除須符合上揭規定外,其相片影像電子檔規格限定JPG格式,檔案大小不得大於5MB,解析高度至少需達531像素,寬度至少需達413像素。

◆如您對其他戶籍登記相關業務,有任何問題或疑義,歡迎您來電洽詢03-3226227,免付費專線0800-580-800,服務人員將竭誠為您服務,並歡迎民眾多加運用本所線上預約措施,節省等待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