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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人籍合一』原則,請勿虛報遷徙

  • 發布單位:蘆竹區戶政事務所
  • 發布日期:113-03-20
  • 提供單位:民政局

一、遷徙是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

二、戶籍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遷出原鄉(鎮、市、區)3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由他鄉(鎮、市、區)遷入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同法第23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

三、戶籍法第76條規定:「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罰鍰。」

四、請依事實申報遷徙登記,虛報遷徙,小心受罰。